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1998号
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喀拉塔勒镇人民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陈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东,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廖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