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良种托万克乔格塔勒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7312号
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良种托万克乔格塔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书记兼主任。
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良种托万克乔格塔勒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71元,减半收取计15,035元,由阿克苏金能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吕 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