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8民初2740号 原告: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飞云社区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平县农业农村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黄平县农业农村局:1.支付货款6.7万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日,***公司与黄平县农业农村局签订了《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向***公司采购害虫远程实时监测系统、自动虫情测报灯和田间生镜远程实时监控系统三套产品,共计9.7万元;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8月18日,***公司收到了由黄平县植保植检站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支付通知书》,并于当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根据合同约定,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但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书面答辩称:***公司所述案情基本属实。案涉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惩罚措施,属不定期货款。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已出具支付通知,并送交了黄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完成了约定义务,故不存在逾期支付货款,也就不存在逾期付款损失,亦不应承担诉讼费。剩余6.7万元货款,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将进一步加大向财政申请力度,力争早日付清货款。 ***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日,***公司(供方)与黄平县农业农村局(需方)签订《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向***公司采购害虫远程实时监测系统(总价3.7万元)、自动虫情测报灯(总价2.5万元)和田间生镜远程实时监控系统(总价3.5万元),合计9.7万元;供方将货物于指定时间内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项目验收合格后,需方及时出据“项目验收合格支付通知书”,由黄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供方向需方开具正规发票。 2020年8月18日,黄平县植保植检站出具“产品验收合格支付通知书”,载明:2020年草地贪夜蛾监测点建设,经局班子会议研究,一致决定“2019草地贪夜蛾10万元同意按实施方案使用”,由我站组织成立询价小组,经“发函询价、价格谈判”确定***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采购产品为:害虫远程实时监测系统,数量1套,金额3.7万元;自动虫情测报灯,数量1套,金额2.5万元;田间生镜远程实时监控系统,数量1套,金额3.5万元,共计9.7万元。按《采购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已完成仪器设备的田间基础施工和围栏、电力架设、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相关人员2020年8月17日验收合格,请农业局财务股给予支付“草地贪夜蛾监测点建设”采购资金9.7万元为谢。 2020年8月18日,***公司向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开具了金额为9.7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黄平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在该发票上签字确认。2020年8月24日“黄平县农业局费用报销审批单”显示:费用项目草地贪夜蛾项目、金额9.7万元、发票1张,在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意见、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签字栏中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2023年1月20日,黄平县财政局向***公司银行账户内汇入3万元,并注明“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付草地贪夜蛾经费”。 本院认为,***公司与黄平县农业农村局签订的《政府采购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由黄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系指款项来源为黄平县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黄平县财政部门对黄平县农业农村局的资金拨付问题属其内部事宜,并不能以此对抗供方,故付款主体仍应为黄平县农业农村局,而非黄平县财政部门。综上,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需方,应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就本案而言,在***公司所供货物已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8月18日向黄平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了全额增值税发票,且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已于2020年8月25日进行费用报账审批流程的情况下,黄平县农业农村局应于其确认结算金额之日即2020年8月25日为付款期限。黄平县农业农村局未在此期限前(含当日)履行付款义务应属违约,其应承担付款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请求判令黄平县农业农村局支付货款6.7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其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与本院确定的时间不符,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未超出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以案涉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惩罚措施为由拒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黄平县农业农村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平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万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19元(原告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平县农业农村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