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4民初212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2号1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56837115。
法定代表人:黄发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溢,男,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女,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城郊镇东山新苑E栋2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2XYQ63XQ。
法定代表人:刘振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尧荣,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永华
人民陪审员 夏由环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赖征源
书记员谢亚洁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