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异146号
异议人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98栋10层1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前谟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张兆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东51号48栋。
法定代表人孙宝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17)0103执4739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异议人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高 红
审 判 员  周大承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佟 殊
书 记 员  周禹岑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