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10666号
原告:上海双木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658号4幢北面车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昊姆(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幢楼1楼27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双木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姆(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双木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以被告以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木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