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81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

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麟州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1日,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当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偿还1万元,于2012年6月11日偿还1万元,于2012年10月11日偿还1万元,于2014年7月偿还1.8万元,于2015年8月份偿还1.6万元,于2015年10月份偿还1400元,于2016年2月份偿还5000元,于2017年底偿还5000元,于2018年2月份偿还5000元,于2018年10月份偿还5000元,于2020年1月份偿还5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支,经审查,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证明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另因被告***的签名系打印形成,不能证明被告***系共同借款人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1日,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当日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并且加盖该被告公司印章。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偿还1万元,于2012年6月11日偿还1万元,于2012年10月11日偿还1万元,于2014年7月偿还1.8万元,于2015年8月份偿还1.6万元,于2015年10月份偿还1400元,于2016年2月份偿还5000元,于2017年底偿还5000元,于2018年2月份偿还5000元,于2018年10月份偿还5000元,于2020年1月份偿还5000元,共计偿还90400元。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据,该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后被告共计偿还90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经本院对被告所还11笔款项核实,被告所偿还的每笔款项不足以支付欠付利息,故被告所偿还款项均系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将利息付至2014年10月17日(36×100000×2.5%+(2500÷30)×5),故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原告请求的起息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系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借据上***的个人签名系打印形成,不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被告***系共同借款人,故原告该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神木市蓝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水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