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郅博警用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博警用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7542号
***博警用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博警用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民终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警用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遂本院依法从该账户扣划了本案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7542号案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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