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350号
申请人:***博警用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QWK8B。
法定代表人:冯启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容,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晓燕,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1-12层。法定代表人:李宝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博警用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市开元临潼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2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2987353.22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现保全财产即将到期,申请人***博警用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7353.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警用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本院(2021)陕0113民初12631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继续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营业室,已冻结账户金额2987353.22元),以2987353.2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君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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