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宁波长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科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长亭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张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长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6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张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长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6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北京长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北京长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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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岚
审判员*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