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史密斯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史密斯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宋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恒煜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史密斯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煜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4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原物及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并报告财产。
2、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返还的CBN1257型美国进口烈骑燃气热水锅炉两台及配套辅机,现设备所在酒店的经营者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为其受让酒店时一并购买,享有所有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19)陕0104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该案外人异议后,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案外人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本案行为执行部分需待该执行异议之诉结果而定。
3、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车辆信息;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若干账户,并扣划2988元并交至申请执行人处,并扣缴本案执行费55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恒煜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150元及返还原物,已执行2988元,未执行4162元及返还原物。本案执行费550元,已收取550元,未收取0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史密斯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适宜执行的财产及本案是否具备合适的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龙
审 判 员 王 谦
审 判 员 刘海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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