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史密斯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民初2341号 原告(案外人):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陕西***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西安恒煜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恒煜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成根平 审判员  高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