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民初2341号
原告(案外人):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陕西***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西安恒煜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恒煜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西安致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成根平
审判员 高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