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监2号
原审原告:陕西***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恒煜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陕西***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安恒煜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陕0104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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