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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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526民初3981号
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黄花山镇二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32893881XN。
法定代表人:毕俊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小伟),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毕俊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赊购农资款75990元及利息71849元【75990元×0.015元×63个月+1天(自2015年5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和利息10926元【75990元×0.0128元×11个月+7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27日)】,合计158764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赊购农资欠款本金15700元,共计174464元;2.要求被告自2021年7月28日起以本金7599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利息至全部还清为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8日和2015年6月28日,被告分别从原告处赊购价值为75990元及15700元的农资并向原告出具一枚75990元的欠据
和一枚15700元的欠据。金额为75990元的欠据约定利息为1.5分,未约定还款时间。金额为15700元的欠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75990元欠款存在,另外一笔15700元欠款时间长想不起来了,没有印象。同意两个月内偿还本金75990元和支付利息15000元,其余利息支付不起。
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枚欠据、与被告通话录音一份、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三张。意在证明:虽然15700元欠据被告没有签字,但是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我15700元追肥与除草剂的事实。另外75990元欠据证明被告欠我农资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
被告***质证意见为,75990元欠据无异议,对15700元的欠据有异议。条不是我写的,我没有印象。我没有看微信聊天记录里的截图,录音中我没有确定有15700元这份欠款。
本院认证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赊欠75990元农资的事实。同时还能证明被告***累计在原告处赊购价值15700元追肥和除草剂的事实,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75990元的农资,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一枚欠据,双方约定欠款月利息0.015元,未约定还款时间。截至2015年6月28日,被告***另外共在原告处赊购价值15700元的追肥和除草剂,此款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及还款时间。上列两笔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违约,
应按照双方约定给付货款并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故对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理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否认15700元欠款事实,但根据原、被告双方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内容,能够证明该笔欠款存在。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俊明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被告***本案诉争的两枚欠据时,被告***在微信中回复“收到”,并未对金额为15700元的欠据提出异议,同时还要求原告提供银行卡号,便于其还钱的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15700元欠款属实。故对被告***否认该笔欠款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75990元,并自2015年5月18日起以7599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015元标准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欠款期间的利息71848.55元,本息合计147838.5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759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至清偿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孙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另笔货款157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立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庆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