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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民初4839号
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
法定代表人:毕俊明
被告:**必力格,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必力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必力格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必力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木 其 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阿木古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