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毕俊明。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亥图镇。
本院在执行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26民初2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查询,对其被执行人名下三张银行卡予以查封,其中一张卡内有人民币12000.00元,已向申请人发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扎鲁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自建房砖木结构不动产权号:蒙(2020)扎鲁特旗不动产权第0005816号),经询问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处置。
四、向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扎鲁特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内0526执11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明剑
审判员 包海山
审判员 开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