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民初4036号
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黄花山镇第二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32893881XN。
法定代表人:毕俊明,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和,男,1966年7月14日,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在庭外还清赊购种子化肥款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五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福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