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浚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浚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13民催15号
申请人:南通浚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耿庄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Q4TA1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南通浚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通浚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00005128088968、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浚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200元,由申请人南通浚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君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