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4执5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719061998P,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半面街。
法定代表人:刘学彤,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4民初508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100元、执行费42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708.6元。因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35527.00元。现因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该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2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社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付晓峰
书 记 员 唐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