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224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代理人:郭陶杰,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719061998P,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半面街。
法定代表人:刘学彤,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4民初508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100元、执行费42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708.6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35527.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被执行人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将该案案款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无法到庭,2021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汪志国将其银行卡开户信息通过微信告知执行人员。本院通过一案一账户向申请执行人汪志国领取了执行款35100元,本案执行费427元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同日,向双方告知该案执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李社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付晓峰
书 记 员 唐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