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甘1224民初221号
原告:***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3C37N9N
住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阳坝镇上坝村一社梅园会议中心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719061998P
住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半面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彤,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3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原告***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施工架、拆外架人工费、装卸车费67005.6元(其中人工费61005.6元、装卸车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有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分别与三被告签订了康县阳坝综合农贸市场项目施工架子班组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完工后三被告应支付原告搭、拆外架人工费100905.6元,装卸车费60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人工费39900元,还应支付人工费及装卸车费用67005.6元。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付,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现查明,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架子工组人工费结算后又向原告***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微信转账人工费50000元,现剩余人工费11005.6元未付。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3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1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被告甘肃坤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