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卓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西宁朝阳莱利物资设备供应站、青海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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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5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朝阳莱利物资设备供应站,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王双华,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代理人:梁奕坚,该供应站副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2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李德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卓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2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李德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朝阳莱利物资设备供应站与被执行人青海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卓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5民初26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卓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宁朝阳莱利物资设备供应站材料款573943.72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173943.72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如被执行人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34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78777.72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青海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卓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西宁朝阳莱利物资设备供应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105执18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玲玲
审判员严君行
审判员魏溶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兆祥
书记员安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