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8号之一
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吴理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义,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墙板的锚固装置及其锚固扣件的发明专利,2018年9月14日原告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1099××××.2。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站开设的“河北金旗耐火保温材料”店铺销售的锚固扣件具有和原告发明专利全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51099××××.2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共计2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北金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称,“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明确否定了在原告住所地行使司法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将青岛市设定为收货地,青岛市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本院认为,青岛市作为收货地虽然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是网络交易的方式使得被诉侵权产品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因此收货地的确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不宜将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被告河北金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廊坊市,该辖区内的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北金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金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静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徐友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福顺
书记员赵青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