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108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住濮阳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24967188B。
法定代表人:吴理侃。
原告***诉被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 莎
人民陪审员  豆保全
人民陪审员  罗秀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