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25民初801号
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2496718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产业集聚区1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7JXR6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5,849.63元及利息7507.13元(利息以235,849.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5日,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置业有限公司就商丘恒大针织印染创业产业园(原商丘恒大博览城)工程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板从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采购事宜签订了编号为GC20210310《外墙装饰一体化板供货合同》。该合同就供货内容、价格、付款方式等做了明确约定。截至2021年4月15日,商***置业有限公司收货金额为435,797.56元。因商***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双方于2021年11月24日签订了《外墙装饰一体化板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数额以及付款方式。后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20日又收到货物金额为204,902.07元。截至目前,商***置业有限公司共计收到货物金额为640,699.63元,但仅向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850元,尚欠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5,849.63元未付。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商***置业有限公司催要剩余货款,但商***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支持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5日,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商***置业有限公司就商丘恒大针织印染创业产业园(原商丘恒大博览城)工程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签订了编号为GC20210310《外墙装饰一体化板供货合同》。该合同就供货内容、价格、付款方式等做了明确约定。截至2021年4月15日,商***置业有限公司收货金额为435,797.56元。因商***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双方于2021年11月24日签订了《外墙装饰一体化板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数额以及付款方式。后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20日又收到货物金额为204,902.07元。截至目前,商***置业有限公司共计收到货物金额为640,699.63元,但仅向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850元,尚欠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5,849.63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外墙装饰一体化板供货合同》,体化板从原告处采购事宜签订了编号,《外墙装饰一体化板供货合同补充协议》,《销售出库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5,849.63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5,849.63元及利息(以235849.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路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