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188号 原告:***,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街道牡丹南路滨河新城A4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20403876。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007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2496718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调解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