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执保23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24967188B。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1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保全人:***,男,1975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保全人:***,女,1977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