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衡医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嘉衡医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伯越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3933号
申请人:湖南嘉衡医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1、2栋及地下室25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6楼。
负责人:**华。
被申请人:长沙伯越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海洋半岛花园B栋203-2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嘉衡医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伯越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伯越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嘉衡医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伯越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