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铜*执字第000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受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2492元、案件受理费118.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9元,2015年2月16日被执行人将12699.5元交到本院,2015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领取。本院向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89元执行费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惠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