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神执字第02636号
申请执行人**高,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及申请执行费7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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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