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阎执字第0039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建案款76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现执行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阎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项军
执行员代发振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