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铜王执字第000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
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9298.5元,诉讼费21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9298.5元,负担诉讼费217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6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五一路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五一路支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存款978.5元冻结,待冻结足额后,再由其一次性领取,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该执行款冻结期满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
审判员*川
审判员惠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