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唯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唯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妈妈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4867号
原告:湖南唯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909房。
法定代表人:谭石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妈妈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48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文可一。
原告湖南唯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妈妈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唯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妈妈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唯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唯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妈妈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湖南唯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阳强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