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262。
法定代表人:吴耀,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瑶佳,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21)第1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作出后,**不服,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亦不服,将**作为被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2022)陕0104民初187号原告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并入(2022)陕0104民初11号原告**诉被告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审判员  曹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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