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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仪万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23613号 申请人: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07号三层D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仪万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珺,身份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中仪万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仪万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7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仪万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7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