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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仪万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23613号之一 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三层D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仪万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瞳。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码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仪万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明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明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38元,保全费人民币2,245元,由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