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

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6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5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6M。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楼(宝商新世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部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9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陕西***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