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602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男,汉族,***,西安市人,初中文化,木工,现住西安市浐灞新区新房村西岸国际花园5号楼5单元1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504167490。
被执行人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中申请执行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0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中支付152325.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73.5元、执行费2184元。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多国建筑艺术装潢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将案件款扣划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中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00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