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民终1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固特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根如,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6月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理人:***,**的母亲。
上诉人浙江固特铁艺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根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2民初8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固特铁艺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固特铁艺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杰
审判员项炯
审判员於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芸
书记员练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