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1民初2120号原告:杭州越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德胜东路**杭州金茂家居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05903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固特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南街**9133052107930671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越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固特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越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越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保全申请费377元,合计723元,由原告杭州越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林晖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