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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716号 原告:广东天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西路15号中集智能制造中心6栋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7770933R。 法定代表人:**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59号*****A幢11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408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鞍山市拓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1号楼12层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766629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26-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2300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鸿广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镇砬子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8731132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天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市拓力达工贸有限公司、***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大连鸿广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寒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姜 维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