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806号 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鸿园商务大厦7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绿地安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人民政府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南昌绿地安南置业有限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