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6489号
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59号*****A幢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408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4219501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韵路1号1幢金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楸,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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