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03民初8025号
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社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占福,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占福,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建材)与被告陕西建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科建材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建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占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科建材诉称,2015年原、被告开始合作,被告等以约定的价格在原告处购买塑钢型材,双方滚动结算。后经结算,截至2015年12月3日,被告等欠原告货款41291.83元,被告约定当月20日还款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但被告却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1291.83元及逾期利息24775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建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占福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陕西建宇商贸有限公司发货塑钢型材价值41291.83元。被告陕西建宇商贸有限公司职员“***”签收了该笔货物。2015年12月3日,***和陕西建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该笔货款41291.83元由其负责偿还,保证在2015年12月20日前还清,逾期按日息3‰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清偿为止。
另查明:陕西建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在工商行政部门更名为“陕西建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发货单、被告书写的欠条、庭审笔录等存卷为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诚信履约。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陕西建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占福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其出具的欠条已经确认欠款数额为41291.83元,并承诺该笔款项应于2015年12月20日支付给原告,但其仍未能按时支付。现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欠款,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份期间的违约金共计247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建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占福偿还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1291.83元及逾期利息247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陕西建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