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59号*****A座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408X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H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3051670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4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被告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付清货款本金2138326.38元;二、被告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货款本金(截至2023年4月12日为2138326.38元)为计算基数、在2023年4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本金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7元(已由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07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仍未全部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