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304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067546622J,住所地:翁******宏远商务大厦13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图,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拉图,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