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与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304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067546622J,住所地:翁******宏远商务大厦13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图,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拉图,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