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曹某、王某1等与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6民初7667号
原告:曹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王某1,男,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王某2,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被告: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青某,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胡斯太嘎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双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及邮寄送达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呼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钦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