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曹某、王某1等与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6民初7667号

原告:曹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王某1,男,身份证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王某2,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被告:赤峰圣泉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青某,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胡斯太嘎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双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及邮寄送达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呼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