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州市合顺建材有限公司、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260号 申请人:青州市合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巿北环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M88AB1X。 被申请人: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巿云门山街道范公亭东路新亚财富广场a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950DC77R。 被申请人: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沂河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8324G。 被申请人:青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青州市王府街道云门山南路2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NAXA284。 申请人青州市合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1545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154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7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