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944号
申请人:潍坊市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社区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FCWLM21。
被申请人: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东路新亚财富广场a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950DC77R。
被申请人: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沂河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8324G。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