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429号
再审申请人张建朋因与被申请人王栋、原审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5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建朋申请再审称,由于王栋未按约定施工,一方面导致无用的工程量增加,另一方面致使张建朋需要产生更多的拆除费用,因此张建朋无法与王栋就工程价款进行核对,更无法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欠款纠纷及金额。2020年6月24日王栋纠集他人围堵张建朋索要所谓欠款,因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张建朋报警以求保护。值班民警将双方传唤到派出所后,王栋威胁张建朋称,派出所外有六、七个人,张建朋若不出具欠条,就出不了派出所。张建朋担心离开派出所后身份安全仍会受到威胁,于是被迫按照王栋的意思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高额利息。故,张建朋是受到威胁产生恐惧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现提交雁塔分局环中路派出所值班记录表(复印件),证明2020年6月24日的欠条是张建朋在王栋等人的胁迫下出具的,并非张建朋的真实意思,不具有法律效力。张建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王栋提交意见称,欠条是在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打的,不可能有威胁的情况,对张建朋提交的值班记录表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2020年4月8日,张建朋与王栋签订《消防工程(喷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2020年6月24日,张建朋在派出所向王栋出具工程款欠条一份,XX环XX城项目消防安装在5月16日验收合格,尚欠工程款55300元,并承诺在6月28日之前付清全部余款。张建朋虽称欠条系王栋胁迫其出具,但该欠条系张建朋在派出所出具,且张建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栋存在胁迫的情形。原审据此判决张建朋支付王栋工程款553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建朋申请再审审查中提交的派出所值班记录表,并不能证明欠条系受到王栋胁迫而出具,故不足以否定欠条的法律效力。综上,张建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建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唐 辉
审 判 员 陈 媛 媛
书 记 员 张 莹